解析:
对于涉及行贿罪的刑事案件,减刑的宽宥程度,主要基于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诚挚认罪态度及其对自身错误行为的深刻悔悟之情,并需要考虑到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关键角色和贡献。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以全面且深入的方式,审慎评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程度以及被告在服刑期间的整体表现,而后独立地决定是否给予减刑。在此过程中,诸如主动退还赃款、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或在监狱生活中表现出色等因素,均有可能被视为具有说服力的减刑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