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批准和决定刑事拘留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批准。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之后,如果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便可依法做出批准决定。而后,公安局便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执行拘留。这一严谨而有序的流程之设计,旨在确保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