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在刑事案件拘留期间,律师可以合法地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在此过程中,负有辩护职责的律师只需持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即便处于刑事拘留这一特殊阶段,律师仍然享有会见权,以便深入了解案情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