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嫌疑人皆将面临拘役候审的境地。
然而,这只是公安机关展开初步调查阶段的第一步。在此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于拘留嫌疑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的逮捕申请,同时需在特别情形下(如复杂或重大案件)延长申请期限至多四个工作日。若嫌疑人系流窜犯、累次犯、团伙犯者等情况较为严重的罪犯,公安机关更有权将其拘留追诉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至于检察院方面,他们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从嫌疑人被拘留的那一刻起,直至得知最终处理结果为止,整个过程至少需要耗费十个工作日,而最长则可能长达三十七个工作日之久。这段时间正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逮捕的关键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