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罪犯在受到刑事处罚之后,所涉及到的任何非法获取的财务均应进行追回或由其本人返还给合法所有者。此举无疑表明,尽管罪犯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例如被判入狱,但他们仍然需要对自己所造成的民事损害负责并进行赔偿。换言之,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妨碍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因此,即使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之后,他们也必须将原来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方,以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