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律师代表疑犯家属与办案单位展开会面交谈,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疑犯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对案件的详细情况有更深入的掌握,并为其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辩护准备工作。此类行为本身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对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大有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泄露案情而影响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倘若律师在此类会面交谈过程中出现任何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则可能面临来自行业内部的纪律处分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