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用于防止涉案人员逃脱调查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刑拘。然而,若在审讯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证据,相关部门可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实施新的强制措施,但此举绝非对同一罪行进行无意义的重复拘留。这一行事准则充分展示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严格禁止司法滥权的态度与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