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法制框架下,公诉律师,即检察机关的司法官员们,通常情况下不会直接与涉嫌犯罪或是已经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们进行面谈交流。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对所受理的每一个案件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起诉意见书,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们以国家公权力的名义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指控。
然而,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可能面临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建议,辩护律师这个群体便应运而生了。他们依法享有探访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以及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进行辩护等一系列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