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嫌疑人从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遭遇强制措施之际,便获得了选取辩护人为个人于法律程序中的代理人的权利。对于这一阶段的全程进程,嫌疑人只可选聘律师为其辩护人。并且,侦查机构在首次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或是施加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措施时,必须向其明确告知上述权利。而律师,通常并不是直接由警方来进行通知,但是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在了解到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面临强制措施之后,自主地去介入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