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处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需要居住在特定且固定的居所之中,同时也需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相关执法机构报告自身的活动轨迹。
然而,这并非是绝对禁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在外住宿于酒店等场所的行为。但是,在此之前务必先取得执法机构的许可,以保证能随时接受传讯而无需等待。反之,若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之地或者未遵守相关规定,则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的撤销与相应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