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明确提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这一事实有所了解,仍然向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是给予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达到严重标准者,便有可能构成此罪名。
然而,针对判刑概率问题,这需要考虑到诸多具体案情细节,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等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若证据确凿充分,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判决。
然而,是否定罪以及具体的刑期,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