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看守所对于律师与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会面的费用收取问题,并不以会面次数为基准,而遵循的是无偿性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沟通交流。其他辩护人如需获得会见和通讯的许可,需要得到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因此,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并且这一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费用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