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其配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并且此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事业运营之中,则这种类型的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仅能依法向借款人一方向求偿。
然而,若该笔款项已被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企业的运营活动,便很有可能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此一来,另一方当事人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