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任何在公司、企业抑或是其它合法机构任职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滥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把本应归属于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合法机构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若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机构财务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便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若行为人非法所得财产达到人民币150,000元的标准,则可被视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那些非法所得财产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且未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为人,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