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15万元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会被判刑。
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调查后,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或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则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法院判刑。
二、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主体要件不同、危害行为不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不同等。具体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2、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3、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三、职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1、职务犯罪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职务便利类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疏于职务类犯罪。
(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2、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2)谋略上的“合法性”
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3)占有上的贪婪性
犯罪的意念产生后一旦付诸行动,想再收回很难的,特别是职务犯罪,趋向性决定了拿钱欲望越强,胃口越大,逐步使个人私款极剧膨胀起来,这从一些经济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犯罪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慑、心理压力会被侥幸心理所代替。
(4)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后会用职权和金钱去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员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拢有关人员,或者用金钱收买他们作为“用得着”的人,或者请客送礼,拉有关领导到黑恶势力的场所,娱乐消费腐蚀领导等等。
有些职员在工作的过程之中,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对于侵占数额为15万元的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如果对职务侵占15万元判刑几年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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