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等这些技术上的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等这方面的协助,只要符合条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法院将会对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最终决定具体的刑罚。虽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它并不影响对该行为的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