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即便已经执行过了刑事拘留程序,仍旧存在再行启动刑事拘留之可能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证实牵涉到新的犯罪事实或暴露有新的犯罪行为的线索,公安部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再次实施刑事拘留措施。除此之外,倘若在刑事拘留过程中,侦查机构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有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重新对该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