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四名相关人员同步被依法施以取保候审的强制手段,那么他们便须严格遵照法定的条件予以遵循,譬如禁止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域范围、需定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行踪、严禁对证人进行干扰等等。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法院或者检察院将有权为这四位涉案人士设定各异的担保形式,譬如缴纳保证金抑或是寻求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等。
然而,这四人都应独立承担并履行各自所负有的义务,彼此之间不应产生任何影响和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