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辩护人都享有申请改变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因此,无论涉事者身在何地,只要其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和条件,便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递交申请,由办案单位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决定。
然而,由于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工作,建议申请人与其所属地区司法部门密切协作以提高办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