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任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皆应在判决、裁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交。若涉及到本法条所列举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及第十三项所规范之状况,申请人则必须在自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事宜之日起的六个月时间内,提出再审申请。假如借条成为借款事项惟一的证明凭证,且并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在原有审判过程中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或许需要借助再审程序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然而,再审程序往往仅限于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而非重新审理整个案件。因此,债权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从而在再审过程中取得有利的判决。倘若债权人能提供其他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即便仅凭借条,亦有可能在原审中获得有利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程序或许并非必要。总而言之,能否仅凭借条提起诉讼,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的充分程度。若借条为唯一证据,债权人可能需要借助再审程序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反之,若债权人能提供其他证据,则再审程序或许并非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