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授权范围之内,可以代表被代理人(亦即委托方)以本人身份行使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绝对效力。这就意味着,律师有权代表委托方参与各种民事行为,其中自然也包括有追讨欠款之举。借助于合法的法律手段,例如向欠款人发送律函以及发起诉讼等等方式,律师都能够有效地协助并帮助委托方成功追回欠款。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中所描述的则为合伙人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不直接涉及到律师能否帮助追讨欠款的问题,因此,这条法律在此问题上并不适用。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律师确实具备协助追讨欠款的能力,并且他们在代理权限内的所有行为均对委托方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