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九条都明确指出,当欠款双方当中有一方未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应尽的付款责任时,那么另一方便拥有向对方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的法定权利。换言之,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如期偿还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便具有了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的合法资格。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优先选择通过与债务人进行深入的商议来解决当前面临的欠款问题,比如通过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的途径来追回所拖欠的款项,而非直接诉诸于法律程序。
然而,若经过多次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债权人也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责令债务人立即支付所拖欠的款项。因此,尽管欠条并非唯一的追讨欠款的途径,但债权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则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