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过程中,普遍地,事先取得授权是必要的程序。此种需求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即律师需要持有相应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方能展开会见工作。为确保律师的职业权利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着手准备相关的授权文件,例如《委托辩护合同》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提交至办案机关,以便安排会见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且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委托事项。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