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时长通常最长可达37日,这其中涵盖了公安部门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所实施的拘留措施的最长限期(即30日)以及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作出批捕决定所需的时间长度(亦为7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拘留人员必将在拘留所中度过这些全部的37日,实际上其实际拘押期限将依据案情复杂程度及法律程序推进状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