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内,对于借款方未能如期归还款项且双方无书面欠条作为凭证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展开合法操作。
依据此部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利用众多证据材料来证实债务关系的存在,例如转款记录、见证者证言以及录影录音等非直接性证据来源均可作为佐证。若相关证据确凿无疑,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法庭对此进行裁决以确保债务人收回欠款。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若债务人未能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还款责任,债权人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即便债务人的资产位于异地,债权人亦可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指定函件后,应在15天内启动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若受托人民法院在30天内仍未完成执行任务,或在15天内尚未启动执行程序,债权人有权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其发出执行指令。总而言之,尽管缺乏书面欠条,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有效证据提起诉讼,并在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