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律师会面在押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要遵循以下详尽的步骤操作:
1.接受委托,首先,律师应当与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签署正式的授权委托合同,以此明晰代理权限;
2.提交证明文件,律师需向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提交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在内的一系列材料,以申请会面;
3.申请会见,律师需要填写详细的会见申请表格,明确阐述会见的具体原因及目的,并将此申请提交给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
4.安排会见,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4个工作日以内;
5.实施会见,律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当事人进行无障碍交流,但同时也要确保不会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任何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