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告人于刑事诉讼期间向原告方返还其所占用之财物,那么此种情况将有可能被视为在裁定刑罚之际的一个考量因素,然而却无法改变对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的定性判定。在此过程中,法庭将全面衡量被告人的认罪悔过之意以及其积极采取的补偿措施,并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在宣判结果中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然而,关于是否接受还款以及其对判决结果产生何种影响等问题,终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做出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