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借款者未能依照之前的协定偿还债务并逃离至境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债权人有权自主抉择对这类债务人追究其违约责任。为此,债权人可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审判庭裁决该借款者偿付债务。
然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债权人需留意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自债权人所知悉或者理应知晓其权益受损及责任人之日算起,其享有三年的法定申诉期。若超过此期限未进行申诉,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出现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申诉期限。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应尽可能地尽早采取法律手段,搜集各类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等等,以便在法庭上证实自身债权以及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此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追寻被告人的行踪来进行送达及调解程序。倘若被告人仍持续逃避债务,债权人还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制止被告人财产的流失,以此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