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对那些被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员,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批准进行逮捕。由此可见,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在某些极端的特殊状况下,往往会被采用。然而,其后是否将该拘留措施转化为更为持久和严重的逮捕,这一关键环节则必须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