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師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接見該被拘留人。律師需攜帶相關證件,例如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及委託書(若為委托人近親或好友委託的),向拘留機構提交會見請求。拘留機構應該在48小時內妥善安排會見事宜,並確保會見過程中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對話具有高度保密性。在此次會面中,律師有權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