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所针对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单位所拥有的资金,这其中涵盖了货币、有价证券和可依照法律规定转化为货币的其他形式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资金属于单位特有性质的所有权,不同于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未经许可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甚至从事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时就可能涉嫌触及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