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士,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手段被广泛采纳实行。其通常会在有充足证据表明嫌疑人很可能逃避法律调查、毁灭关键证据或者实施进一步犯罪行为之时施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多次违反相关规定并不会自发地导致刑事拘留的执行。相反,这需要看具体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该行为是否直接关联到刑事案件之中。若相关的违法行为触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达到了进行刑事诉讼聆讯的最低要求,那么根据相关依法授权,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提出刑事拘留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