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确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的见面权利确实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然而并不意味着完全被剥夺。具体而言,该部法律中的第三十九条详细阐明了辩护律师在侦查环节中可以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限;
同时,辩护律师在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时,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等等。
然而,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以及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因此,对于不属于上述特殊类型的案件,辩护律师仍然有机会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