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违约金的收取事宜,通常需要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约定,然而在此过程中须确保所约定的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如若所约定之金额过于偏高,则司法机关将享有对其作出调整的权力。
其中,该项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此条款明文表述如下: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契约条款,便需按照特定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如何计算并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金额。
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过高部分进行适当削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