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间并不计入犯罪人员的服刑期内。具体来讲,“服刑”通常是指犯罪分子经由法院做出有罪判定之后,开始进行相应刑罚的履行过程;
然而,“刑事拘留”则主要适用于案件侦查环节,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这两者无论从性质还是实施方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计算犯罪人员的服刑时间时,不应将刑事拘留的期限纳入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