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太原市所公布并通辑的此类拐卖儿童违法活动,被正式定义为“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罪名主要涵盖了以贩卖或者出卖为主要动机,使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以及接送、中转换手儿童等方式进行的各式涉案行为。毫无疑问,这种犯罪行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犯,因此,依据法律程序,必须对此类案件给予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