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借货款欠条并不一定能够保障原告赢得诉讼,但是欠条作为一种文书类别的证据,确实在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证据的种类分别为书证、当事人的自认、证人证言等等,而以上所有类型的证据都需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被采纳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因此,若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充分证实货款债务的实际存在,并且在案件中并无其他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足以颠覆欠条证明力的有力证据出现,那么仅凭这张货款欠条便有可能使原告获得胜诉的机会。
然而,最终能否胜诉仍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联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例如债务的实际履行状况、诉讼时效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