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行贿犯罪进行法律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其具体构成,例如,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详细规定,在进行认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送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一行为的存在;
2)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是否存在着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3)财物与职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送予财物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实际谋求到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并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