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被索贿会认定为行贿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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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行贿人被索贿,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不属于自己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因此一般是不能认定其构成行贿罪,但作为受贿的一方来讲,此时成立受贿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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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时候,往往都是自己主动自愿的进行行贿,而此时通常也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但在现实中也有可能是公民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那要是行贿人被索贿的话此时还会被认定为行贿罪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行贿人被索贿会认定为行贿罪吗

通常行贿人被索贿,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不属于自己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因此一般是不能认定其构成行贿罪,但作为受贿的一方来讲,此时成立受贿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因为:

第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

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被索贿型行贿罪的特殊性在于行贿人开始并无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故意,但在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后,其的确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此种情况下,判断其是否构成行贿罪,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在索贿型行贿罪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谋取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谋取到正当利益;

第二种情况,有谋取正当利益的故意,但未谋取到正当利益;

第三种情况,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但未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第四种情况,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第一、二种情况中,行贿人的主观目的为谋取正当利益的,无论该正当利益有没有谋取到,均不构成行贿罪。第三、四种情况要注意索贿型行贿与主动行贿的区别,若是主动行贿,则有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均构成行贿罪;但若是索贿型行贿,只有被索贿的行贿人的确获得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

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一定在有其中一个罪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就必然会构成另一个罪名。通常行贿人被索贿,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不属于自己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因此一般是不能认定其构成行贿罪,但作为受贿的一方来讲,此时成立受贿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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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就职高层,但是目前被举报涉嫌索贿,现在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请问索贿的证据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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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答应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答应只是一种虚假承诺,相对人内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答应并不等于相对人内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违法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尴尬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
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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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行贿罪
行贿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提供财物,以谋取私利。比如在公共工程招投标中,为了中标而行贿,或为了官员升迁提供不当利益。但如果是在受到威胁、恐吓等压力下被迫行贿,且没有获得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就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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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的领导,我找他办事,他说事好办,就是钱也多,我感觉他是索贿行为,我想问下索贿受贿罪应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回复] 首先,刑法上没有索贿受贿罪,只有受贿罪。
然后,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主动索贿的,就够成受贿罪,不需要得到钱财。
索贿就是公职人员主动向行贿人员采用或明或暗的方式要钱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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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如何认定被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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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行贿了公司的领导了,为了能要求涨工资,也真的是拼了,给了2千元,那么行贿索贿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被索贿的,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被索贿数额较大,且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
受贿有金额的界定
受贿5000元可以立案,量刑按照数额和其他情节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何认定“被索贿”
一、要先认定受贿人具有索贿的情节,才有可能认定行贿人被索贿,但不是受贿人被认定索贿了,行贿人就会认定被索贿;
二、行贿人是因为受到受贿人的要挟而送财物,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而给予受贿人财物,这是认定行贿人“被索贿”最重要的一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受贿人利用职务对行贿人进行了威胁,在这种具有强制性的威胁下,行贿人不得已给予受贿人财物。
三、如果是因为想搞好关系和继续得到关照等个人原因给予财物的,不能认定被索贿;行贿人如果是因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受贿人索要财物,不能认定行贿人被索贿。
我们可以看出,认定行贿人被索贿和受贿人索贿的标准不一样的,一是索要的强度不一样,认定受贿人索贿不要求行贿人被要挟而给予财物,认定行贿人被索贿则要求行贿人是被要挟而给予财物。二是受贿人不管是以行贿人的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相要挟都构成索贿;受贿人如果是以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相要挟,行贿人给予财物的,行贿人不构成被索贿。
你好,我认识的朋友他在有关部门上班被查出行贿了,被人勒索了,他想问一下对于行贿罪数额因被索贿而未认定法律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被索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这个问题,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可以得出,被索贿而行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但是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就能认定为行贿罪。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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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索贿而行贿算行贿吗
在我国当事人被索贿的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时,不构成行贿犯罪。在我国的被国家工作人员被勒索而行贿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时,我国的司法部门在调查这类案件时,不对这类行贿人员进行处罚,不构成相应的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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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索贿,行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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