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拘留证的签发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我国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框架下,倘若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存在需进行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同时犯罪嫌疑人具有拘留之必要,他们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庄重地签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拘留证。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