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在拘留后认为某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
然而,在此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形出现,便可将申请批准的时间范围适当延长,最多可到延长至第四天为止。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多种犯罪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直至达到三十日这么长的期限。换句话说,决定是否要报捕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基于对嫌犯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评估判断以及证据收集进展状况所做出。若发现证据明显不足或者无需实施逮捕,那么即可以选择不报捕,而是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加以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