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乃为借款人受贷款人出借资金,直至期满后偿还本息的契约性文件。在此类借款合同中,其形式应以文字书面为准,然而鉴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无需采用书面形式,故而在本案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只要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据便可作为借款事实的有力凭证。若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贷款人则有权凭借借据这一关键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借据作为证实借款事实及其具体金额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无书面借款合同时,亦可作为起诉的重要依据。综合以上论述,即使在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倘若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贷款人仍可依据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