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缺乏书面借款凭证的状况之下,债权人仍有权利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借助其它各类有效的证据方式来揭示和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举个例子来说明,债权人有权凭转账纪录、见证人的证词、录音录像等多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负债者拖欠货款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倘若债权人无法独立完成以上所述各项证据的搜集,他们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处理,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提出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核评估,进而确定是否确实存在相关债务关系。因此,虽然可能缺少书面借款凭证这一关键证据,但是凭借上述诸多其他形式的证据资料,债权人仍然有机会争取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