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案人员在遭受刑事拘留的第十个工作日之际,侦查机关往往需要做出决策以决定是否申请批准对其进行逮捕。倘若他们确信逮捕具有必要性,便会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检察院将有义务在七个自然日内对此做出决定。若最终未能获得逮捕许可,涉案人员则有可能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然而,请您务必注意,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均有所差异,因此以上所述仅为一般的处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