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各当事方对于自身所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
其中,欠条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凭证,具有明确证明债务人为债权人拖欠款项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六十六条规定,书面证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实,确属真实无误之后,方可被视为确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若欠条具备真实性及有效性特征,且暂无其他证据显示其内容存有偏颇之处,仅凭借欠条便有望赢得这场诉讼。但是,赢得诉讼的最终结果,仍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考量。若欠条成为唯一的证据来源,但并无其他证据支撑债权人的诉讼主张,那么仅凭欠条恐难以赢得诉讼。因此,是否能够仅靠欠条便成功赢得诉讼,这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对所有证据的整体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