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村级单位欠债不还的现象,一般来说可归类为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并不直接触发刑事犯罪行为。
然而,若该村通过转移资产、潜逃等方式逃避偿还债务,并且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勒令支付后仍未兑现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此种情形下,如因拖欠导致严重后果出现,则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但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该村已全额支付了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便有可能减轻或免于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