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乃具备非法占据为其核心目的之性质,将个人代替被委托方保管的资金或其他财物,或是他人所遗失物品、掩埋物品擅自占为自有;且此种占有必须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拒绝归还给当事人或者交与相关机构者。由此可知,在特殊情境之下,资金亦可构成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之侵占罪名成立条件。例如,若某个体接受了代理他人资金之任务,却私自占用并未归还,便有可能触及到侵占罪的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