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贿罪以及受贿罪虽均属贪污贿赂类犯罪之范畴,然而二者在主体身份、实行行为及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却表现出各自的独特性。行贿罪系指行为人为攫取不公平、不合法之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违法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犯罪行为。这两种犯罪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一种主动与被动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的定义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