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罪屡次不进行起诉的情况,多出现于以下诸种情形之中:
首先,即为所涉盗窃财物价值尚未达到刑事立案之标准;
其次,犯罪行为整体而言显著轻微,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甚微;
再次者,倘若犯罪嫌疑人亦具备诸如主动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典型情节;
最后,若被害人愿意予以谅解,并通过积极的方式修复与加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法院也将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裁决,以期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充分的教育机会、感化其心志、努力拯救其前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