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律师有权会晤当事人。具体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被采取拘禁措施,作为辩护方律师便能够依法进行首次会面,而此过程无需经过侦查机关事先审批。自首次会面之后,律师根据案件处理需求可以随时安排后续会面活动,但是必须遵循看守所的相关预约规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进行会面期间,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不得介入其中,以便确保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和保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